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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规则明确 6类重大疑难复杂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2020-08-26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1日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细化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明确了检委会会议制度、会议程序、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等具体问题。

  工作规则明确,6类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包括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等8类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工作规则修改了检委会组成人员,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并对委员讨论的顺序进行了完善,明确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

  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工作规则明确,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

  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委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能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

  摘自《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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